主观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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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乙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甲公司可以径直解除合同
  • B.乙如果出现严重亏损,且危害付款之虞,甲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 C.如果甲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则可以免除交付义务
  • D.如果甲提前向乙公司表示无力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乙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下列选项中,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不动产物权可以适用的制度有()。

  • A.登记
  • B.先占
  • C.抵押
  • D.善意取得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 A.重婚的
  • B.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 C.表兄妹结婚的
  • D.因受胁迫而结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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