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 B.南京临时政府首次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
- C.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始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D.清末和南京临时政府以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
- A.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结婚、主婚皆坐”
- B.太平天国是我国第一个采取婚姻登记制的政权
- C.元朝首次明确规定了“嫁娶礼书”制度
- D.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唐朝婚姻制度的范畴
- A.遗嘱继承
- B.户绝财产继承
- C.死商钱物继承
- D.独子兼祧继承
- A.具律
- B.刑名律
- C.名例律
- D.刑名、法例律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种变化可以划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如果经济基础的内容只是发生了局部的变化,那么法律将在原来的性质范围内发生量变;如果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改变,例如从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法律也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成为一种新的历史类型的法。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在某一种方向上的发展,而推动经济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恩格斯同时也指出,这种情形也适用于法律。 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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