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

在会计年度中间变更记账人员,可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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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宇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存货日常核算。该公司2007年4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预收账款——大海公司”贷方余额为320000元,“预付账款——大江公司”借方余额为90000元。5月份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1)2日,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0元,公司已用转账支票付款,材料当即验收入库。

(2)4日,将多余的某种原材料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41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9700元,全部款项已存入银行。

(3)10日,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200000元(不含税),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但货款尚未收到。

(4)沪宇公司曾在2007年1月14日与大海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按合同规定,货款金额总计800000元(不含税),大海公司当即预付货款320000元。余款待交货时一次付清。5月15日,沪宇公司按合同规定将全部产品交付大海公司。

(5)16日,收到大海公司补付的款项并存入银行。

(6)17日,购入运输货车一辆,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货车直接交车队使用。

(7)19日,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3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0元。

(8)20日,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9)22日,将本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其成本为500000元,对外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公允价格)。

(10)沪宇公司上月份曾与大江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按合同规定,货款金额总计300000元(不含税),当时已预付90000元。5月25日,沪宇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入库,当即按合同规定支付其余款项。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1)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费”科目,必须写出各级明细科目)。

(2)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额,并作出以银行存款足额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3)根据上述经济业务,按照账簿登记要求,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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