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福达公司“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为154000元,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770元。12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假定福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10日,向黄河公司销售产品一批,货款为20000元,增值税为3400元,款项尚未收到。
(2)15日,有足够证据表明,2004年形成的3200元应收A公司的账款无法收回,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
(3)18日,接银行通知,上年度已冲销的B公司8800元坏账又收回并存入银行。
(4)20日,有足够证据表明,2005年形成的5000元应收C公司的账款无法收回,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
(5)25日,有足够证据表明,2006年形成的9000元应收D公司的账款无法收回,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
(6)28日,收到2005年形成的应收E公司账款40000元,存入银行。
要求:
(1)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和“应收账款”科目,必须写出各级明细科目)。
(2)计算200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
(3)计算2006年12月份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4)根据上述经济业务,按照账簿登记要求,登记“坏账准备”总账账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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