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所在地的夏季气候十分炎热,凉席的销路一向很好。2015年春,该公司购买了一批井冈山产的凉席,准备在夏季卖出.但该年夏季气候反常,比往年夏季气温低许多,这样就造成该公司的凉席销路不好,在仓库内积压。为了销售积压的凉席,收回资金,该公司经理决定用奖励的方法来促销凉席,即将购买凉席的价款的l0%给予购买者。恰在此时,有一企业招待所的采购员李某来到该公司购买凉席100张,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李某所采购凉席货款的10%作为该公司给李某的奖励;对于这部分“奖励”,双方均不入财务账。在李某采购走凉席后,该公司又用同一种方法推销其积压的凉席,库存凉席很快便销售一空。
问题:
(1)该公司的“奖励”行为的法律性质?该行为违法吗?
(2)该行为与折扣有什么区别?
(3)该公司的行为有何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