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河海公司的“一种新伙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于2008年3月16日由我国《专利公报》公开;天丰公司由此获悉后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生产销售这种新型减速。河海公司2010年5月在行业展览会上了解到天丰公司的上述情况。2013年8月16日河海公司被授予该“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权。2014年8月1日河海公司正式起诉天丰公司要求其支付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使用费。天丰公司做出不侵权抗辩:第一,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故不用付费;第二,河海公司自2010年5月就知道了天丰公司的使用情况,至今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请问:天丰公司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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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有()。

  • A.注册商标费用
  • B.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 C.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
  • D.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 E.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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