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0年1月李某到甲私营企业担任技术总监,约定合同期限5年。2010年6月,李某以待遇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10天后,李某与乙外资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李某离开甲私营企业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其回去上班。同时,甲私营企业也与乙外资企业协商,但乙外资企业以其与李某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甲私营企业的请求。

请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与甲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依法解除,为什么? (2)乙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3)假设李某只为追讨甲私营企业自2010年3月开始拖欠其3个月的工资,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便捷的救济途径是什么?李某可以获得多少工资? (4)假设甲私营企业欲与李某补签竞业限制合同,其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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