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2年7月15日佟某从正和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离职,其主张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工作期间每月加班4天,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佟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正和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2012年1、2月份的工资表,显示佟某每月加班4天。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为仟么? (2)在公司已提供2012年1、2月份工资表的情况下,其余月份的加班事实应当由哪方当事人继续证明?为什么? (3)2013年7月10日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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