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甲、乙各出资80万,丙出资40万。公司成立半年后,丙欲退出公司,遂分别与甲、乙达成转让股权的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分别以原价受让丙50%的股权,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乙各自先支付受让股权款l0万元人民币,甲、乙各自应支付的其余10万元受让股权款,在协议签定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协议签定后的第二天,甲、乙决定用公司账上尚存的20万元流动资金向丙支付了20万元,并各自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此后,该公司完全由甲、乙两人管理,丙不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事务。后因甲、乙未按约定支付余款而被丙诉至法院,丙分别要求两人支付余款。甲、乙反诉丙抽逃出资,并提出,股权转让,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丙出让股权后,该公司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所以,甲、乙分别与丙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丙返还先前因抽逃出资而从公司获得的20万元人民币。问:(1)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2)甲、乙的反诉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