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于1999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任董事长,乙和丙任董事,丁任监事。因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005年3月20日,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同年4月10日,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由甲、乙、丙三个董事会成员组成清算组。丁虽对此不满,但因其出资数额较少,也就未认真计较。清算组成立斤开始清算。清算中,清算组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2005年1月曾订立一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2005年5月下旬由A公司到B公司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考虑到公司经营活动已停止,清算组决定并通知B公司解除买卖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清算组未予理会,并于2005年6月20日办理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B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赔付人民币5万元。问:(1)本案中清算组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2)清算组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3)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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