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州银行第一被告:红光仪器厂第二被告:医疗器械厂原告向法院诉请第一被告偿还50万元的借款;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所派生分立,所以应按照公司分立的有关规定,对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查明:2001年6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定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6个月。原告按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2001年10月20日第一被告向工商局提出申请,投资设立医疗器械厂作为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问题(1):原告是否可以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派生分立而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问题(2):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