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王生与李青、张林于2000年9月出资成立华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依章程规定向王生通报公司经营状况。王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文公司提供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的2000年、200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华文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在庭审时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请问,庭审后,法院应支持王生哪些主张,不支持王生哪些主张?理由如何?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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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

  • A.公司名称
  • B.经营范围
  • C.股东出资种类
  • D.注册资本
  • E.公司股份总数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

  • A.清理公司财产
  • B.了结公司业务
  • C.收取债权
  • D.清偿公司债务
  • E.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 )

  • A.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B.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 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D.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E.公司经理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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