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请问:(1)D、E可否要求撤股?(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3)公司法上有无其他解决案中问题的途径?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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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

  • A.公司名称
  • B.经营范围
  • C.股东出资种类
  • D.注册资本
  • E.公司股份总数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

  • A.清理公司财产
  • B.了结公司业务
  • C.收取债权
  • D.清偿公司债务
  • E.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 )

  • A.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B.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 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D.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E.公司经理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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