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乙是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事务处理都由甲一人决定。2010年甲趁乙出差之机擅自将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一年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吗?

(2) 乙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吗?

(3)若甲此举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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