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A银行向B银行拆入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恰逢此时国内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行情看涨,A银行为了获得更好的利润,就决定将拆入资金中的3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又将另外5000万元借贷给了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8年12月底,A银行才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
问:
(1)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借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
(2)A银行能否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为什么?
(3)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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