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4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险金额为每户2500元;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便向乡政府签发了加盖有公章的保单。后来,保险公司多次催讨保险费,乡政府未加理会。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河流防洪大堤,洪水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政府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予以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乡政府将当地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问:

(1)某乡政府与当地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什么是保险期间?本案中的保险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3)什么是保险费?本案中的保险费纠纷如何解决?

(4)什么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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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 A.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
  • B.保险人终止
  • C.合同主体实行解除权
  • D.标的物部分灭失
  • E.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适当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下列可以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有

  • A.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出卖货物后,对买受人及时支付货款而取得的利益
  • B.房屋、车辆、衣物等有形物
  • C.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致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需支付的费用
  • D.货物的托运人对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得的收益
  • E.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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