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
- B.保险人终止
- C.合同主体实行解除权
- D.标的物部分灭失
- E.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适当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 A.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出卖货物后,对买受人及时支付货款而取得的利益
- B.房屋、车辆、衣物等有形物
- C.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致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需支付的费用
- D.货物的托运人对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得的收益
- E.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
2011年10月25日,在征得母亲的书面同意后,甲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及其儿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向甲签发了书面的保险单。2012年10月25日,乙病亡。2013年6月25日,甲母与甲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
(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什么是受益权?甲是否丧失了受益权?为什么?
(3)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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