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损失险(含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记载:保险标的为甲公司库存的一批木耳,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费4000元,责任期限自2010年5月15日—2011年5月15日。收到甲公司投保要求后,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加盖同意承保印章。其后,甲公司并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未出具保险单。2010年10月26日,甲公司仓库被盗,损失价值8万元的木耳,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证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及自己未出具保险单为由拒赔。

请问: (1)甲公司填写投保单并提出投保要求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2)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未出具保险单,是否影响合同成立?为什么? 

(3)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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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保险标的分别向A、B两个保险公司投保,须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重复保险?( )

  • A.基于同一保险利益投保
  • B.保险事故相同
  • C.分别订立两个合同
  • D.保险期间重叠
  • E.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下列不须同意即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情形有( )

  • A.配偶之间
  • B.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
  • C.债权人对债务人
  • D.单位对职工
  • E.父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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