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称自己是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现汇票遗失,向A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法院受理,公告期满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甲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到期日乙公司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汇票款项,遭拒,承兑银行告知,甲公司持法院除权判决已收取了票款。
10日后,乙公司向A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票据权利,要求甲公司赔偿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损失50万元。从票据记载看,此汇票经多次背书,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乙公司,乙公司又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日期均未记载。
甲公司辩称,除权判决宣告汇票无效,持票人便不再享有票据权利;除权判决已确认甲公司为汇票的合法权利人,所以甲公司取得票据金额有法律依据。
问题:
(1)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除权判决所依据的理念与票据法法理是否一致?试加以分析。
(3)乙公司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试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