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承兑汇票,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A银行承兑,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4日,到期日是6个月。乙在背书人栏签章,委托B办理贴现。B将汇票转让给丙,席卷资金而去。丙于2011年7月7日将汇票转让给丁,乙发现被骗,以票据不慎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于2011年7月8日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9月9日法院应乙之申请作出除权判决。2012年1月4日,持票人庚的开户银行C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此票据己经向持有法院除权判决的乙支付。背书显示,该汇票自2011年7月15日至8月30日先后从丁转让给戊,戊转让给己,己转让给庚。
庚表示没看过刊登公告的《人民法院报》,完全不知该票据被公示催告,自已因正当交易受让票据,应享有票据权利。
问:
(1)乙的公示催告申请是否合法?试说明理由。
(2)庚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除权判决,是否应当支持?试说明理由。
(3)依照《票据法》,庚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庚是票据权利人.是否应当支持?试说明理由。
(4)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此汇票的权利人是谁?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