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
- B.票据背书不连续
- C.票据未到期
- D.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 E.签章使用错误
- A.票据保证是合同行为
- B.票据保证的效力从属于被保证债务
- C.票据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
- D.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
- E.票据保证人不得为二人以上
甲公司与乙公司串通,假意订立合同。甲公司以该合同为依据,向A银行申请了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办妥汇票后交予乙公司。经朋友介绍,乙找到B市丙汽车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丁,丁称自己能有办法从银行办到票据贴现,但乙公司在B市无账户,只能先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然后以丙公司名义贴现,资金到账,丁一定负责划转给乙。乙同意,将汇票背书给丙。B市C银行接受了该汇票贴现申请,将近500万元贴现款打入丙的账户之同时,从中扣收了丙拖欠C银行的贷款300万元。
汇票到期,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交涉无果,C银行以A银行、甲、乙、丙为被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1)有人认为,甲乙恶意串通损害A银行利益,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故本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2)有人认为,乙与丙之间的汇票转让因其没有真实交易,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而无效。
(3)有人认为,C银行为了收回贷款而办理贴现,目的不正当。由于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将票据贴现的行为也就无效。
对上述意见一一评点,说说本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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