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支票。因未确定最终数量,金额未填写。但双方在一份书面协议中约定,单价65元,数量1000件左右,实际发货数量视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而定,总价以实际交付的数量确定。
乙为清偿对丙的债务,将支票金额填写为99900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后收得款项99900元。乙向甲发送货物1200件。甲要求乙退还21900元,乙寻找借口久拖不办。甲对乙和丙提起诉讼,认为乙超越权限填写票据,其填写无效,乙和丙不享有票据权利,要求乙与丙对返还票据金额99900元承担连带责任。
问:
(1)甲将金额未填写的支票交给乙,该支票是否有效?试述其理由。
(2)乙将金额填写为99900元,该支票是否有效?试述其理由。
(3)甲要求乙和丙返还票据金额999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试述其理由。
(4)此案应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