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将自己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乙办理贴现。乙将汇票转让他人,获得现金数十万元,对甲谎称贴现正在办理中。甲发现被骗,受“高人”指教,以票据不慎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公告期满法院应甲之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汇票到期,丙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方得知汇票已被他人申报丢失。丙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否定甲的票据权利。丙的理由是票据通过正当交易转让,背书连续,应享有票据权利。完全不知该票据被公示催告,不可能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

问:

(1)甲的公示催告申请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票据法上的依据?为什么?是否应当支持?

(3)《民事诉讼法》哪些规定与票据法的原理不相符?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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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人应审查( )

  • A.持票人的身份
  • B.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
  • C.持票人是否善意取得
  • D.票据记载是否合法
  • E.票据上各签章是否真实

保付支票的特点是( )

  • A.由付款人承诺保付
  • B.付款人不得以资金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 C.保付不附条件
  • D.出票人、背书人免除票据责任
  • E.保付资金来源于出票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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