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于2009年7月27日签发支票向乙支付货款,但甲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8月18日。由于货物数量未最终核定,支票金额未填写。乙将支票背书给丙,嘱咐丙补填金额不可超过15万元。丙将金额记载为25万元,背书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以甲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为由退票。丁以甲、乙、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试问:

(1)甲签发出票日期与实际不符的支票,是否有效?

(2)甲交付给乙金额空白的支票,该出票行为是否有效?

(3)乙将金额空白支票背书转让给丙,转让是否有效?

(4)丙将金额填写为25万元,丙的填写行为是否有效?

(5)如果最终核定甲应当向乙支付的货款为14万元,甲、乙、丙如何对丁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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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票据法,属于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 A.委托支付的文句
  • B.出票日期
  • C.付款日期
  • D.收款人
  • E.出票人

英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方式有( )

  • A.失票人请求出票人签发票据复本
  • B.失票人请求出票人签发新票据
  • C.失票人请求法院强令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
  • D.失票人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
  • E.失票人只有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届满票据尚未被支付时才有权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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