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
- B.是有更改权人的行为
- C.更改人须签章
- D.可以更改收款人
- E.更改的事项不可以是票据金额
- A.私自印制票据用纸
- B.盗取他人印章签发票据
- C.自行复印票据
- D.仿制他人印章作承兑
- E.模仿他人签名作背书
案例:甲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向A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为甲公司副总经理孙某,代理付款行未填写。孙某持票前往异地与他人商谈合作事宜,打算以汇票金额作为定金,却不慎将汇票丢失。
发现后即通知A银行挂失止付,被A银行以无法止付为由拒绝。但银行告知甲公司,如果一个月后汇票没有被支付,银行可以将开票保证金返还。一个月过去了,汇票未被提示付款,甲公司即要求A银行将开票保证金10万元返还,获准。
2007年10月20日,乙公司持该银行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汇票上有孙某所作的背书,被背书人是乙公司。A银行将孙某叫到现场,经核对,背书与孙某笔迹明显不符。
A银行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请求,理由是:
(1)汇票已经过期,失效;
(2)汇票被伪造,无效;
(3)A银行已将开票保证金退还给甲公司,A银行没有利益。
问:
(1)A银行无法挂失止付的说法是否正确?
(2)A银行关于一个月后可以将开票保证金返还的说法是否正确?
(3)该汇票在2007年10月20日是否已经过期失效?
(4)假如背书确系伪造,汇票是否无效?
(5)如果乙公司对伪造背书不知情,按照正常商业往来取得汇票,它是否可以依据《票据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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