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例:甲公司年初与其开户银行A达成协议,约定A银行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作承兑。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汇票,A银行如约进行承兑。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后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为获贷款,将票据质押给B银行。贷款期满,丙公司未能及时清偿,B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理由是,此汇票上有不得转让记载,所以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B银行的行为无效,B银行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问:

(1)甲公司与A银行年初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意味着双方成立了票据关系?

(2)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是否合法?为什么?

(3)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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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票据法》,有权作为本票出票人的机构有( )

  • A.外资银行
  • B.证券公司
  • C.信托公司
  • D.股份制商业银行
  • E.国有商业银行

属于汇票出票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

  • A.提示承兑的日期
  • B.付款日期
  • C.付款人
  • D.出票地
  • E.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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