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1995年11月,中国公民王某和李某在国内结婚。1996年1月,王某前往加拿大留学,毕业后留在加拿大某公司工作。而李某则一直生活在北京。1998年5月,王某在加拿大某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加拿大某法院受理了王某的离婚诉讼。李某得知后,非常气愤,遂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请问:(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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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诉讼
  • C.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离婚的诉讼
  • D.同一国籍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 E.不同国籍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我国缔结的条约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

  • A.中国律师
  •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外国律师
  •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外国律师
  •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 E.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结婚手续,可以适用( )

  • A.婚姻缔结地法律
  • B.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C.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
  • D.双方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 E.双方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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