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可以受理
- B.不应受理
- C.若受理应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
- D.若受理应适用甲国法
- E.若受理应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甲国法
- A.国际民法
- B.法则区别说
- C.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 D.法律的域外效力论
- E.学说法
-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 C.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 D.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
- E.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
甲某是一个法国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与甲某结婚取得法国国籍。后来,乙某想与丈夫离婚,以便和沙特的一个王子结婚,但是按照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她不能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国法院取得了分居判决,然后只身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之后,又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随后,乙某在德国柏林与沙特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甲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以及再婚的行为皆属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乙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遂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加入德国籍的问题。
问: (1)什么是法律规避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2)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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