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啤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食经营部门(一般纳税人)购进大麦一批,价值15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价值20万元(不含税),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价值15万元(不含税),货款已收;  

(4)向某展览会赞助价值3200元(不含税)啤酒。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厂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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