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余某系A村村民,经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A村荒地上建起了砖瓦厂。但该块地上的粘土很快被采掘枯竭,余某为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另外8亩耕地由砖瓦厂使用,村委会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余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佘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38000元。余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基本农田8亩用于取土。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1)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

(2)余某将基本农田用于取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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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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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可以申请将采矿权转让的法定事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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