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两厂排污浓度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排污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花费医疗费86000元。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表明,其排污均无异常,属于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承担43000元。

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两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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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的是

  • A.环境基础标准
  • B.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 C.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 D.国家标准
  • E.地方标准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 A.有关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
  • B.行为的违法性
  • C.行为人的过错
  • D.行为的危害后果
  • E.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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