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我方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中国银行按时向美方企业开出信用证。美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花旗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花旗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此时,我方获得确切消息得知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拒绝向议付行花旗银行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请问我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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