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经协商,准备设立一从事粮食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万元,具体的出资是:甲为企业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人民币100万元,乙以人民币50万元的基金份额出资,丙准备从银行处贷款人民币50万元作为出资,丁由于具有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人民币30万元。章程还规定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余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股东会,拟设立董事会,由丁任董事长,不设监事会,由甲任监事。请回答:
(1)本案中的出资包含哪几种形式?
(2)本案中各出资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中关于出资时间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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