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与某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辆电动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每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0.2万元,共计人民币l0万元,供货时间为2013年6月1日一l0日,货到5日内甲公司付款,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则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责任。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合同约定于2013年6月5日发货,但甲公司收到货后迟迟不付款,经多次催款,甲公司仍不付款。2013年8月1日,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2013年7月1日将其价值人民币l5万元的财产以5万元的低价转给丙,还发现甲公司对丁享有已到期的人民币11万元的债权,但甲公司从未向丁催要。请回答: 

(1)乙公司对甲公司索赔的债权总额是多少?如何组成? 

(2)乙公司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否可以对丙行使权利?该权利为何种权利? 

(3)乙公司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否可以对丁行使权利,该权利是何种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行使的范围如何?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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