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该公司2017年6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4万元,该借方余额均可用下月的销项税额抵扣。2017年7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根据最新准则改编)(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是60万元,增值税为10.2万元,公司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用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41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为6.97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为26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万元,应由该批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5.1万元。
(5)月末因企业保管不善盘亏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6)将原值为50万元,计提折旧为4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取得价款30万元并已存入银行。
(7)上年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转入应收账款20.6万元(面值20万元,利息0.6万元)。远大公司对上述应收债权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7月1日远大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同意乙公司一个月后用现金20万元抵偿上述全部账款,7月末办理了相关债务解除手续。
(8)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1万元。
(9)月末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要求:编制与上述(1)至(9)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答案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