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5年1月8日,养鸡厂向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养鸡厂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A银行为付款人、以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出票后一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向A银行提示承兑,获得承兑后将汇票交付给饲料厂。1月10日,饲料厂向机械厂购买了一台饲料粉碎机,欲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提供票据保证人方可接受。于是饲料厂请求出票人养鸡厂为此提供保证,养鸡厂表示同意;棉纺厂也同意提供保证。1月13日,养鸡厂和棉纺厂分别在汇票上作成保证签章并记载保证日期,但未注明被保证人名称。1月14日,饲料厂将经过保证的汇票作成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并交付。2月15日,机械厂以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养鸡厂尚未存足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出票人养鸡厂为饲料厂提供票据保证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棉纺厂提供票据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谁?

(3)养鸡厂的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4)机械厂可以向哪些人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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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5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

(2)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国内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40万元。

(4)酒厂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6)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7)将其自用的、2008年4月1日购进的一台生产设备出售,含税售价为103万元。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酒厂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30.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50+15)×17%=11.0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1.05-30.6=-19.5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酒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酒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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