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养鸡厂向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养鸡厂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A银行为付款人、以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出票后一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向A银行提示承兑,获得承兑后将汇票交付给饲料厂。1月10日,饲料厂向机械厂购买了一台饲料粉碎机,欲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提供票据保证人方可接受。于是饲料厂请求出票人养鸡厂为此提供保证,养鸡厂表示同意;棉纺厂也同意提供保证。1月13日,养鸡厂和棉纺厂分别在汇票上作成保证签章并记载保证日期,但未注明被保证人名称。1月14日,饲料厂将经过保证的汇票作成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并交付。2月15日,机械厂以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养鸡厂尚未存足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出票人养鸡厂为饲料厂提供票据保证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棉纺厂提供票据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谁?
(3)养鸡厂的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4)机械厂可以向哪些人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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