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智力资源密集
- B.资金耗费大
- C.复制成本低
- D.复制方法简单
- E.艺术性高
- A.自动申请注销
- B.过期注销
- C.无人继承的注销
- D.不当注册注销
- E.违法转让注销
原告曾宪章先生系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1998年8月11日,曾宪章先生在北京动物园狮虎山拍摄了一幅老虎图,取名为“啸”。作品经过艺术处理后,气势恢弘,很漂亮,曾先生便将其放大,搁在其办公室桌上的玻璃板底下。办公室的同事任间先生看见该虎“啸”作品后,很欣赏,便请曾先生加洗一张给自己。曾先生考虑到同事之间不好拒绝.便满足了任间先生的要求。2003年2月3日,任间等人编辑出版了一本《虎年说虎》的书,将曾先生的虎“啸”作品编入其中,并附有文字说明。
2003年6月,任间先生赠送曾先生该书一本。曾先生便发现了自己的虎“啸"作品被包含于其中。曾先生问任先生缘何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自己的虎“啸”照片,任先生认为曾先生的虎“啸”照片不是作品,故事先没有打招呼。此后,曾先生又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社说:照片是任间提供的,与其他照片一样,没有说明是谁拍摄的,所以在《虎年说虎》书中使用时没有署作者名,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曾先生与任间和出版社交涉未果,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均侵犯了曾先生的著作权,赔偿其损失若干元。对此判决,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
问:两被告侵犯了曾宪章先生的哪些具体权利?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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