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46. N电厂委托B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新设备,并提供研发经费80万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享有。B研究所将这一研发任务交给了本所白教授等三人组成的课题组,在该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一年后课题组如期完成了这一电力新设备的研发并准备申请专利,但在谁享有专利申请权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B研究所认为该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在上述B研究所内部研发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应当由B研究所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N电厂则认为这是其委托B研究所并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应当由N电厂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

白教授等三人认为B研究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于他们,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自愿,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约定归属他们三人。

请回答:B研究所、N电厂、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哪一个能够依法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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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宪章先生系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1998年8月11日,曾宪章先生在北京动物园狮虎山拍摄了一幅老虎图,取名为“啸”。作品经过艺术处理后,气势恢弘,很漂亮,曾先生便将其放大,搁在其办公室桌上的玻璃板底下。办公室的同事任间先生看见该虎“啸”作品后,很欣赏,便请曾先生加洗一张给自己。曾先生考虑到同事之间不好拒绝.便满足了任间先生的要求。2003年2月3日,任间等人编辑出版了一本《虎年说虎》的书,将曾先生的虎“啸”作品编入其中,并附有文字说明。

2003年6月,任间先生赠送曾先生该书一本。曾先生便发现了自己的虎“啸"作品被包含于其中。曾先生问任先生缘何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自己的虎“啸”照片,任先生认为曾先生的虎“啸”照片不是作品,故事先没有打招呼。此后,曾先生又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社说:照片是任间提供的,与其他照片一样,没有说明是谁拍摄的,所以在《虎年说虎》书中使用时没有署作者名,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曾先生与任间和出版社交涉未果,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均侵犯了曾先生的著作权,赔偿其损失若干元。对此判决,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

问:两被告侵犯了曾宪章先生的哪些具体权利?并说明理由。

4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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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违法转让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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