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例:出票人栏中显示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本公司代理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拒绝,乙表示从未委托甲出票。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试问:

(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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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绝对应记载事项有( )

  • A.收款人
  • B.确定的金额
  • C.付款地
  • D.付款日期
  • E.付款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持票人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是( )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 B.付款人下落不明
  • C.付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D.付款人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没收财产
  • E.付款人涉嫌犯罪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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