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例:甲于2007年8月3日开出支票给收款人乙。乙为支付货款,将支票背书给丙,交给丙的工作人员A。A离开丙另谋他就,将支票与其他材料一并移交,但交接人员未注意到支票的存在,直到2008年11月底才发现。丙向开户银行咨询,开户银行答复:支票的有效期为10日,此支票早已失效。

试问:

(1)支票的有效期为10日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或者根据基础关系支付货款?为什么?

(3)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4)丙还有什么救济方法?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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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绝对应记载事项有( )

  • A.收款人
  • B.确定的金额
  • C.付款地
  • D.付款日期
  • E.付款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持票人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是( )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 B.付款人下落不明
  • C.付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D.付款人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没收财产
  • E.付款人涉嫌犯罪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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