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最后持票人为庚,期间经过了乙—丙—丁—戊—己等手转让。庚向承兑人A提示付款时,A声称金额被篡改,此汇票无效。经鉴定,汇票的金额被人用试剂消除后重新填写,但汇票上没有留下更改人签章。

试问:

(1)此汇票上发生的金额被篡改的情形,在票据法上称作什么?

(2)承兑人认为汇票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

(3)如果查明篡改金额者是丁,此汇票责任如何承担?

(4)如果无法查明篡改金额者,此汇票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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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的特点有( )

  • A.由付款人承诺保付
  • B.付款人不得以资金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 C.保付不附条件
  • D.出票人、背书人免除票据责任
  • E.保付资金来源于出票人存款

属于票据法对物的抗辩的事由有( )

  • A.票据被变造
  • B.收款人名称错误
  • C.持票人与前手的基础关系已经解除
  • D.背书不连续
  • E.出票人已作禁转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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