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一张由丙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丁银行承兑的汇票以清偿债务。乙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戊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贷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还款,戊银行向丁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戊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丙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试问: 

(1)丁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丁银行拒绝付款后,戊银行如何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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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的特点有( )

  • A.由付款人承诺保付
  • B.付款人不得以资金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 C.保付不附条件
  • D.出票人、背书人免除票据责任
  • E.保付资金来源于出票人存款

属于票据法对物的抗辩的事由有( )

  • A.票据被变造
  • B.收款人名称错误
  • C.持票人与前手的基础关系已经解除
  • D.背书不连续
  • E.出票人已作禁转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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