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沈阳市居民陈某与李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后侨居东京。在日本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1992年陈某向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该所依照日本法律受理了该案并传唤双方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994年双方回国期间,陈某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日本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效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裁定承认日本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准予陈、李二人离婚判决的效力。

请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陈某的申请?为什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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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公民汤姆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工艺品,价值15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

  •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 B.汤姆的行为有效
  •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 D.合同成立
  • E.合同不成立

关于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下列说法中有哪些是错误的?( )

  • A.对于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而对于适用外国法律本身的错误,是否允许上诉依情况有所不同
  • B.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采取“法院地法”,即适用中国的实体法。
  • C.“……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包括外国法律内容本身的违背。
  • D.公共秩序是一个极为笼统,抽象、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应当将其适用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我国法律仅在法律适用方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E.我国采取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运用起来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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