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商品商标
- B.服务商标
- C.集体商标
- D.证明商标
- E.驰名商标
- A.注册商标费用
- B.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 C.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
- D.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 E.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A.地理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
- B.地理标志可以转让给该地理范围之外的经营者
- C.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可以是该地理范围外的任何人
- D.地理标志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不是臆造的地名
- E.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胡家”是湖南胡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家饭”)于2002年获得注册的服务商标, 2008年3月,胡家饭店与广东A公司在湖南签署了《特许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许可广东A公司使用“胡家”商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2年3月,胡家饭店对其“胡家”商标做了续展注册,2013年8月,广东A公司仍在使用“胡家”商标,胡家饭店调查核实后,拟向法院提起商标使权诉讼.请问:(1)广东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广东A公司所在地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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