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商品商标
- B.服务商标
- C.集体商标
- D.证明商标
- E.驰名商标
- A.注册商标费用
- B.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 C.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
- D.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 E.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A.地理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
- B.地理标志可以转让给该地理范围之外的经营者
- C.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可以是该地理范围外的任何人
- D.地理标志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不是臆造的地名
- E.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河海公司的“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于2008年3月16日由我国《专利公报》公开;天丰公司由此获悉后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生产销售这种新型减速器。河海公句司2010年5月在行业展览会上了解到天丰公司的上述情况。2013年8月16日河海公司被授予该“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权。2014年8月16日河海公司正式起诉天丰公司要求其支付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使用费。天丰公司做出不侵权抗辩:第一, 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故不用付费;第二,河海公司自2010年5月就知道了天丰公司的使用情况,至今己超过二年诉讼时政。请问:(1)天丰公司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 天丰公司的第二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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