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

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

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

问: 

(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

(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

(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你的观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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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票据关系而生的抗辩事由有( )

  • A.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
  • B.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 C.票据背书不连续
  • D.票据未到期
  • E.票据债务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

  • A.委托支付文句
  • B.出票日期
  • C.付款日期
  • D.收款人
  • E.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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